原帖由 SimFish 於 2008-9-26 06:41 發表
【 本 報 訊 】 ...城 規 會 鄉 郊 及 新 市 鎮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當 中 , 陳 曼 琪 、 陳 偉 明 分 別 是 工 聯 會 、 民 建 聯 成 員 ...
香港法例第554章 -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條 - 在選舉中賄賂選民或其他人的舞弊行為:
(1)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作出以下作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a)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或
(b)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已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報酬;或
(c)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該另一人令第三者或試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或
(d) 提供利益予另一人,作為已令第三者或已試圖令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報酬;或
(e) 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或
(f) 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已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報酬;或
(g) 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令另一人或試圖令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誘因;或
(h)
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已令另一人或已試圖令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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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就本條而言—
(a) 任何人授予、承諾授予或顯示願意授予另一人利益,即屬提供利益;及
(b) 任何人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問取利益,或顯示願意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收取利益,即屬索取利益;及
(c) 任何人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收取或獲得利益,或同意為令自己受惠或為令另一人受惠而收取或獲得利益,即屬接受利益。
(4) 就本條而言,即使利益是由另一人提供,但如該另一人是獲授權而行事的,則授權的人仍視為曾提供利益。授權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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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結束的立法會選舉,劉皇發曾促使部份鄉議局成員及部份新界西鄉民投票給民建聯譚耀宗名單及工聯會黃國興名單,城規會鄉郊及新市鎮規劃小組委員會當中的陳曼琪和陳偉明若投票通過此規劃申請,從而提供利益給劉皇發,劉皇發、陳曼琪、陳偉明都可能觸犯法例。
另外,將該委員會每個成員姓名與民建聯一起在internet搜查,就發覺委員會大半委員都係親民建聯的。正苦用城規會進行政治分贓,但又分唔勻,民建聯在各大小直選中,平均只獲30-40%選票,另外嗰60-70%不支持民建聯或建制派的市民利益未能充份被照顧,最後遲早會谷爆,引起强烈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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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littlelittle 於 2008-9-26 09:4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