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署委託顧問公司做的龍尾人工泳灘環評報告補充資料 (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on “Development of a Bathing Beach at Lung Mei, Tai Po” Additional Information on Ecological Surveys)
2008年11月4日在環保署網上公開了23頁,但有人批評內容空洞之後,又彈弓手地公開至93頁。令有心細閱內容的人士無所適從。但報告內容亦已受到不少人士批評。至11月10日,報告在環諮會中被多位委員強烈批評,最後僅以6:5票數有通過,條件只是縮減停車規模,建議環保署署長發出工程許可證。
雖然報告在極大爭議通中過,但是當我再細閱報告後,又再發現了報告中存有很多謬誤,有些更是專業錯誤,甚至是自相矛盾的謊言,種種謬誤加起來,便成為一個誤導性很強的報告。以下是關於報告的種種謬誤。
謬誤(1):一份涉嫌有『利益衝突』的報告
關於龍尾潮間生物調查,工程倡議者土木工程署委託顧問公司程署委託ERM第一次的環評調查報告中,只錄得6種潮間生物。
連小朋友在潮退時也可以垂手可拾,遍地都是的海星及多種易見的蟹類、鰕虎魚都發現不到!
(最大可能是在潮漲時份進行調查,否則沒有可能發現不到,如果真是這樣,調查員連潮水漲退也不分,真是十分業餘。)
就算加上24種潮下生物種,也只有30種,
相比香港自然生態論壇成員只花了兩天,單是潮間生物已紀錄了百種生物,而且將龍尾潮間生態評為『高』,結果和顧問公司相差甚遠。
所以,龍尾的生態,特別是潮間生態引起了很大爭議。
顧問公司就是憑此粗疏的調查,報告將龍尾的潮間生態評為『低』。
這個由全港最大規模之一的生態顧問公司的調查結果,不單止令人嘩然,
連原本準通過環評報告的環諮會,也不得作出『有條件通過』,
要倡議者(土木工程署)再做一次針對潮間生物的『補充調查』,『確定』(confirm)龍尾的潮間及海洋生態真是『低』才再考慮全面通過。
而第二次的『補充調查』,在外界不知基於甚麼招標準則及原因之下,
土木工程署竟然再次委託第一次環評調查中已有明顯錯失的同一顧問公司進行。
常理告訴我們要問一個問題:
一間大規模,需要顧及形象及市場競爭力的商業性顧問公司,而且合約中又涉及百萬元計的顧問費,同一公司會否很中立地推翻自己第一次環評報告中的結論,承認自己粗疏失責,去打破自己的招牌呢?
情況就猶如一個職員疏忽職守,僱主不單沒有要他問責,而且還給機會讓他自己『調查』自己,証明自己沒有疏忽一樣荒謬。
更荒謬的是,出糧的不是那位僱主,而是納稅人。
補充報告中亦指出:
『the project proponent should be required to collate, provide, and/or to
undertake any necessary work to furnish the additional information
needed to confirm the ecological status of the habitat of Lung Mei
Beach. The Council recommended the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 to endorse the EIA report only if the additional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project proponent did not contradict the
conclusion made in the EIA report that the overall ecological value of
the beach was indeed a low one.』(Annex A p.13)
環諮會是要求工程倡議(土木工程署)者再作補充調查,並不是要求同一顧問公司再做調查。土木工程署有責任找再招標,找另一顧問公司,以第三者身份作一個較中立,較少涉嫌利益衝突的補充調查。
土本工程署再次委託顧問公司ERM做的龍尾環評補充報告,據報花了數以百萬計公帑,
土木工程署卻沒有完全沒有交代一為何沒有將同樣的公帑去找另一顧問公司去進行補充調查,以令得出的報告較為中立。
己令這份背後揹著『利益衝突』嫌疑的補充調查報告的中立性存疑。
這是一個很明顯而嚴重的謬誤,土本工程署沒有處理好這點,是嚴重失職。
謬誤(2) 兩季的調查相距太接近
而這次的顧問公司做的龍尾實地調查,也只是做了EIAO指引中的最低要求的乾、濕兩季各一次,每次包括報告中所謂Active Search和Quantitative search(定量調查)。
Active search在2008年3月6日和2008年5月22日進行,
兩次調查只相差兩個半月,是否足夠切實反映一周年中乾、濕兩季的生態變化,
雖然符合EIAO指引,但正如一些學者說,這只是走『法例罅』,
學術上,兩季調查相距太接近,這還是有爭議性。
謬誤(3) 為何兩次調查結果有大落差?
根據香港自然生態論壇成員比較過顧問公司兩次的調查方式和次數,
其實分別不大,
詳情見:
Comparison of Methodologies and results on species richness
in the two EIA reports done in Lung Mei, Tai Po
但為何補充調查得出的潮間及潮下生物物種分別是第一次調查的11倍(67種)和3 倍(71種)?
報告的大概解釋是補充調查比較詳細(Extensive)。
那為何一開始,在第一次調查又不作如此詳細的調查?
每次調查,憑甚麼準則去決定『詳細』的程度?
補充調查中的詳細程度又是否已是最恰當?
謬誤(4) 10倍物種,為何仍是『低生態』?
好了,既然補充調查所得出結果,比原先的報告高出11倍之多,
為何不將龍尾生態評級為『低』改為『高』?
而仍舊將龍尾的潮間生態評為『低』?
謬誤(5) 各地點的生態比較是否合理?
補充調查中,顧問公司又使出新花招,就是將龍尾的生態和其他地點的生態作比較,而依據這作出比較性的生態評估。
首先,一般的生態調查,都是以一個地點的定性調查(Qualitative Survey)和定量調查(Quantitative Survey)作生態評估,
為何這次又突然多出了6個不同地點作生態比較,是否合乎EIAO指引的常規?
選取比較地點,又有何準則?
其次,據報告,龍尾在6個地點中,初步生態狀況排名第4。
顧問公司卻又選擇性地將頭4位的地點再作比較,刻意造成龍尾排名最後的結果!
報告解釋說4 個地點地質環境差不多,包括附近有河流,灘上散佈碎石頭。
問題是,全港附近有河流,灘上散佈碎石頭,和龍尾相若的海岸及泥灘,應該沒有過百個,也有好幾十個吧?
為何巧合地其他三個地點都是已知生態價值很高的地點?(包括荔枝莊、榕樹澳、及汀角)
若說都是同在吐露港,所以作比較。
這說法更荒謬,難道吐露港不可以同時攤有多個高生態地點嗎?
難道環評的目的是,比較了同區幾個高生態地點後,強行砍掉生態較低的地方?
謬誤(6) 排名最後,便等於生態價值低?
報告中,避重就輕地比較各地點的生態,龍尾雖然排名最後,
但是否因此便可以得出結論龍尾生態低的結論?
當中有何科學性的根據?
為何不可以是4個地點都是高生態價值,只是龍尾是比較上較低而已?
這只是相對性低,並不能推論為絕對性的低。
情況等於顧問公司拿全級考頭4名的學生來比較,比較後,竟然強說考第4的學生成績為『差』,一個明明是成績好的學生,卻被不合理地被說成『差』,
這和指鹿為馬有何分別?
百萬公帑給了生態顧問,就是讓他們用不合羅輯,毫無客觀科學觀念的巧言,
去掩飾自己的錯過?
而結果更是犧牲了香港人原本可以持續擁有的高生態地方!
謬誤(7) 避重就輕的比較例子
報告中只強調龍尾生物種類較少的數據,而沒有重視龍尾的『強項』。
例子:
Quantitative Survey,最dominant taxanomic group是軟體生物(Mollusca)
而benthic core sampling中,龍尾和汀角的軟體生物平均數量值(mean abundance)都是最高,龍尾排名第二(25),乾季時是榕樹澳(18)高出1.4倍,更是荔枝莊(2.5)的出10倍!濕季同樣是龍尾勝兩地一籌。
不過報告在文字上沒有提出龍尾這生態強項,卻只說:『In both seasons, the most dominant taxonomic group was the Mollusca, followed by Annelida and Crustacea (Tables C7 & C8). YSON(榕樹澳) had the highest number of species of molluscs while LCC (荔枝莊)had the highest number of species of annelids. For crustaceans, the number of species was the highest in LCC in the dry season and YSON in the wet season.』
當中說榕樹澳有最高物種數目的軟體生物,但是據figure C7 & C8, 榕樹澳的軟體生物平均數量值只是排第2及第3 !
當中又說荔枝莊的甲殼類數量排最高,但是據figure C7,荔枝莊甲殼類平均數量值卻是排名第3(濕季)及第4(乾季),總排名應該是最尾!
龍尾甲殼類平均數量值名第2 第3, 排名中級,比荔枝莊優勝,這點沒有提及。

figure C7 P.66
報告刻意撇除最主要的軟體生物整體數量不評論,只說出一些對龍尾生態不利的評估,
以上只是其中一個例子。
報告最後評論荔枝莊生態最高,龍尾最低,
其實在不同數據中只是各有高低,
顧問公司卻選擇性比較數據,造成誤導。
謬誤(8) 謊話之一,龍尾生物沒有獨特生物?
報告中除了謬誤,連謊話也編造出來!
在Active Seach之中,報告如是說: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ll species found in Lung Mei during the additional active search have previously been reported in the literature and were also present in the reference sites.』(p.5)
但根據其自己的報告,這卻不是事實!
據顧問公司的報告,至少有3個物種沒有在其他三個參考地點被發現!
分別是列於Table B7 的兩種海參和一種蟹:
編號為24的Parasesarma plicata(摺痕相手蟹);
編號130 的海參Holothuroidea sp. A及編號131的 海參Holothuroidea sp. B 。
兩種海參的在香港紀錄更是不明。
謬誤(9) 謊話之二,龍尾生物真的沒有獨特生物?
關於Quantitative Survey的評論,
報告中又這樣說說:
『DISCUSSION:All species encountered at Lung Mei during the additional quantitative surveys were also present in the three reference sites, thus the intertidal and shallow subtidal fauna at Lung Mei are considered to be common in coastal soft shore habitats of Hong Kong。』
這個謊言更離譜,
因為據其自已報告中,至少有10個物種只有在龍尾被發現,而沒有在其他三個參考地點被發現。這些物種包括Table C3中列明的:
編號60 櫻蛤科的Arcopagia inflata
編號83 明帽貝Unidentified juvenile limpet
編號87 紅樹擬蟹守螺Cerithidea rhizophorarum
與及Table C6中列明的:
編號7 多毛綱的稚鱈 Dorvillea sp.
編號33 寧波泥蟹 Ilyoplax ningpoensis
編號40 白氏文昌魚 Branchiostoma belcheri
編號52 尼可巴馬珂蛤Meropesta nicobarica
編號57 櫻蛤科的Tellina sp.
編號65 雜色蛤Tapes variegates
還有 Table C13列明的
編號4 印度梳蘿Apogon niger
而當中的白氏文昌魚更是有活化石之稱, 被視為海洋脊椎動物與無脊椎動物的一個連接物種, 極具生態研究價值。
在中國物種紅色名單中列為瀕危物種(Endangered EN A2abc; 1b(i,ii,iii)c(i,ii,iii))
並註明: 種群持續衰退至少減少50%以上,主要表現在白氏文昌魚分佈區,棲息地和佔有面積的嚴重萎縮。
註:
http://www.chinabiodiversity.com/redlist/search/redresulte.shtm?taxon=2584
這是全國稀有物種, 並列為中國二級受保護物種。
顧問公司報告中卻說香港其他地區也有發現此物種,並指在香港不是受保護物種而輕輕帶過。
換句話說,顧問報告中強調在龍尾紀錄到的物種,在其他三個參考地點都有被發現,是一個自打嘴巴的謊話!
因為據調查報告,只有在龍尾發現的物種,連Active Search中的3種,竟然高達13種!
當中還包括具高生態價值的括文昌魚!
如果說是一時疏忽,一個價值百萬元公帑的顧問報告,聘用全港最top的生態顧問,
花了近一年時間調查及編寫的93頁紙報告,為何會出現如此明顯而不堪的錯誤?
而這一句結論:
『DISCUSSION:All species encountered at Lung Mei during the additional quantitative surveys were also present in the three reference sites, thus the intertidal and shallow subtidal fauna at Lung Mei are considered to be common in coastal soft shore habitats of Hong Kong。』
說龍尾的物種在其他三個地點都有,因而說龍尾的生態是普通的結論,
因前提錯了,結論是否需要更改?
好了,看到這裡,大家已看到今次的顧問報告,依然是錯漏百出。
但是當中的謬誤依然還沒說完!
[
本帖最後由 BWA 於 2008-11-19 05:29 編輯 ]